刊登日期: | 2015/9/15 |
發文日期: | 2015/9/15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47408514B號 |
主旨: | 公告登錄「西螺福興宮太平媽南投陶香爐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 |
依據: | 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辦理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辦理。公告事項: 一、名稱:西螺福興宮太平媽南投陶香爐。 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 三、主要材質及特徵:「西螺福興宮太平媽南投陶香爐」主要材質為陶。特徵為盤口、束頸、鼓腹,其下三柱足,爐身兩側各有張口獅首為紐,爐口沿側周邊飾以連續「己」字紋一周,爐身頸部嵌有「福興宮」、腹部正面有「太平媽」,左側有「同治壬申年陽月立」、右側有「弟子孫進海叩謝」,皆為白色瓷土,其釉色橘中帶褐,釉光略帶顏色,反映出為低溫鉛釉。 四、登錄理由: (一)為早期南投陶之作,造型古樸優美,深具歷史價值。 (二)爐身有「太平媽」字樣,反應出西螺太平媽的信仰內涵。 五、法令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。 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